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回梅江区人民政府和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广梅产业园管委会)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的通知》(粤环函〔2024〕394号)等相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收回《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转移园)管委会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目录(修订)的通知》(梅市府办〔2019〕6号)中“5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升工业园区财政体制改革专项方案和东升工业园区体制机制改革赋权专项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1〕182号)中“东升工业园区体制机制改革赋权专项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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