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汕尾市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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